(2017)鲁1302民初1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与徐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贵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77号原告:XX,女,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徐贵玉,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徐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庆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