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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与徐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贵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77号原告:XX,女,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徐贵玉,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徐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庆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