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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477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渭南市华州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职工。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季花城小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魏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