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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党亚辉与陈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亚辉,陈梅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亚辉,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农业发展银行职工。被执行人:陈梅乐,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古塔路东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梅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梅乐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82012008638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