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党亚辉与陈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亚辉,陈梅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亚辉,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农业发展银行职工。被执行人:陈梅乐,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古塔路东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梅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梅乐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82012008638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