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岑德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德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德明,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8月2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8日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德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岑德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1至本县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1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德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岑德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岑德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1由本县克长乡往新州镇方向行驶,8时许行驶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出道路南侧路面坠落路坎下,造成黄某1当场死亡、岑德明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岑德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黄某1无事故责任。经协议,被告人岑德明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发还清单、协议书;证人杨某、韦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岑德明的供述;(隆)公(刑)鉴(尸检)字[2017]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右江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56号血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报告书、第20170206001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隆公交认字[2016]第45103102016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德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德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岑德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德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舟法律适用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