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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培文与宋淳哲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文,宋淳哲,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126号原告:杨培文,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延吉市开发区天池新村。被告:宋淳哲,男,成年人,住延吉市天池新村。第三人: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经济开发区天池新村电梯楼2号门市2楼。法定代表人:金日,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培文诉被告宋淳哲、第三人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将位于延吉市经济开发区天池新村38号楼2单元701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当日在第三人处领取了涉案房屋的钥匙后,发现涉案房屋已被别人更换门锁,被他人占用。原告与第三人沟通,第三人明确表示认可原告与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性。2016年7月18日,原告才发现诉争房屋灯亮了,才知晓被告占有了涉案房屋。原告认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已取得钥匙,被告占有原告的房屋对原告的权利造成侵害。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涉案房屋。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培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艳红审判员  司信吉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