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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仙军与汤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军,汤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452号原告:李仙军,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汤江健,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李仙军与被告汤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仙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仙军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仙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仙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