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仙军与汤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军,汤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452号原告:李仙军,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汤江健,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李仙军与被告汤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仙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仙军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仙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仙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