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俊诉曾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306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曾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3064号原告:马俊,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被告:曾羿,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原告马俊诉被告曾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马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被告曾羿给付了原告马俊装饰装修款项,原告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宇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