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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8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谷培君与盛春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培君,盛春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866号原告:谷培君,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盛春风,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谷培君与被告盛春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培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培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