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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税世兴与徐德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世兴,徐德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018号原告:税世兴,女,生于1957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将军湖村。被告:徐德良,男,生于1957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将军湖村。原告税世兴与被告徐德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原告税世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税世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