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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1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小永与甘忻玉、龙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永,甘忻玉,龙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小永,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甘忻玉,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龙景香,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邓小永与甘忻玉、龙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小永要求被执行人甘忻玉、龙景香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45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至今已经支付了欠款本息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