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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加永泽仁与次卓白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永泽仁,次卓白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921号原告:加永泽仁,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次卓白姆,女,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加永泽仁与被告次卓白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加永泽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加永泽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2.78元,由加永泽仁负担。审 判 长 仁丹旺姆审 判 员 索朗曲珍人民陪审员 扎西尼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晋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