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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云福、朱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云福,朱忆,李巧军,余文伟,周一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5280号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4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595762417H。法定代表人:林明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福,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忆(曾用名:王森),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李巧军,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余文伟,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一阳,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云福、朱忆、李巧军、余文伟、周一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一、被告周云福、朱忆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周云福、朱忆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6000元;三、被告李巧军、余文伟、周一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云福、朱忆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4日,被告周云福由被告李巧军、余文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贷款10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017年2月25日,被告周一阳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上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月利率为16.815‰。利息支付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若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发生诉讼纠纷,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其他合理费用)。借款人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或卷入重大不利诉讼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原告均有权提前回收未到期贷款。现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0日。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17年3月21日起的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云福、朱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巧军、余文伟、周一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14元,由被告周云福、朱忆、李巧军、余文伟、周一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王直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其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