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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忠林与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林,王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958号原告:张忠林,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粟靖雯,云南西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春,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哈尼族,现住勐腊县。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忠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林的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张忠林负担。审判员  李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远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