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建东与黄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东,黄士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699号原告:林建东,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黄士光,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建东与被告黄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建东负担。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雅静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