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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建东与黄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东,黄士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699号原告:林建东,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黄士光,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建东与被告黄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建东负担。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雅静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