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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成与于丹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于丹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2348号原告李成,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于丹丹,女,1981年9月22日,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李成与被告于丹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2017年9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成,被告于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成诉称,2017年7月19日原被告口头预约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拟定购买被告位于梨树镇新意家园2号楼一单元601室,房价为188000元,同时原告交付预定金10000元。后在具体协商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突增须经过房屋中介机构手续,并且要求原告承担此中介费6000元。至此双方无���达成一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订金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于丹丹辩称:原告说我违约了,让我拿大量的中介费,违约的不是我,当时我们和解说中介费由我出,但是原告不同意,原告不买我的房屋了,我没有违约。如果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我同意,中介费由我出。审理查明:2017年7月19日原告李成与被告于丹丹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拟定购买被告位于梨树镇新意家园2号楼一单元601室,房价为188000元,同时原告交付预定金10000元。后因房屋过户问题双方发生了纠纷,致使原告诉讼至法院。原告李成提交证据如下;1、2017年7月19日订金一张,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预付款10000元。被��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原告交付的是定金不是预付款。2、当庭播放电话录音,庭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是预付款,在我预付款交付之前被告没说走中介,但是交完之后被告说走中介。被告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录音能体现出来原告交的是定金,我没有违约,中介我可以拿全部的费用。被告于丹丹提交证据如下:1、2017年7月25日手机短信,证明原告违约在先,我没有违约,我可以履行合同,中介费我出。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说费用都由被告出,我们电话录音是在2017年7月25日,我已经在2017年7月23日买了别人的房子。2、2017年9月10日冯万宇出具的证明,证明搬家费用花费600元。原告称7月25日我通知被告不买她的楼了,我不承担搬家费用。3、2017年9月10日冯万宇证明一份,证明搬家费用600元。原告称搬家费过高。4、2017年7月19日借据一张,证明当时我为了还贷款,从别人拿借款,约定7天还款,没有利息。原告称被告之前没有通知我,我买的是楼,是否借款和我没有关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否返还原告的购房定金。本院认为,2017年7月19日原告李成与被告于丹丹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拟定购买被告位于梨树镇新意家园2号楼一单元601室,房价为188000元,同时原告李成向被告于丹丹交付预定金10000元。原被告因过户费用承���问题,导致原告李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楼房买卖合同,原告李成请求被告返还订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庭审中提交搬家租车、借款还房贷款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2017年7月23日购买他人的楼房,其明确不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于丹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搬家、提前还贷借款的损失,原告向被告预付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故被告扣除实际损失给付原告预付订金人民币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丹丹给付原告李成预付订金人民币7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于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赵艳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