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爽、周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爽,周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300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祥、田芳,系公司员工。被告周爽,男,1990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告周哲,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爽、周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