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彭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彭海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609号原告: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5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20915549。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康,男,公司员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彭海滨,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海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彭海滨的起诉。本院认为,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彭海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彭海滨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计2489元,由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