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姜希武与房成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希武,房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48-1号申请人:姜希武,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房成乐,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姜希武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成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姜希武以所有的位于禹城市伦镇驻地的房产(房权证号G60XX**)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姜希武所有的位于禹城市伦镇驻地的房产(房权证号G60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