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祖英明诉王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英明,王永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2671号原告:祖英明,住乾安县。被告:王永昌,住乾安县。祖英明与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祖英明到庭参加诉讼,王永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祖英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2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9日,被告在我处赊销化肥252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现还款日期已过多日,被告推脱至今,故诉至法院。王永昌未作答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祖英明提交欠据、收据及祖英明陈述。本院认为,祖英明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数额向原告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祖英明化肥款人民币2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王永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