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7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范秋芳与林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秋芳,林汝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7815号原告:范秋芳,女,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程伟,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仙方,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汝珍,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范秋芳与被告林汝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秋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范秋芳承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