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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行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上海泰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泰物业发展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2行初519号原告上海瑞泰物业发展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15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周亚伦,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行长。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号。法定代表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牟田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干部。委托代理人武卓,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干部。原告上海瑞泰物业发展公司不服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答复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原告上海瑞泰物业发展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立案材料。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立案庭审查决定予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告知书》。《诉讼费交款告知书》上明确告知了原告缴纳诉讼费金额为五十元,汇款账户名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账号为:×××,明确告知原告应在收到告知书后七日内到银行缴纳案件诉讼费,逾期不缴费按撤诉处理。查询邮寄单据显示原告上海瑞泰物业发展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了本院立案庭邮寄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告知书》。原告上海瑞泰物业发展公司在收到《诉讼费交款告知书》后,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缴费。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瑞泰物业发展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瑞泰物业发展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实书 记 员  徐军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