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永清、泸州市利普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清,泸州市利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88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罗永清,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市利普物流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918015679。法定代表人:陈智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利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2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睿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