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兴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兴水,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滕州市,租住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兴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兴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唐兴水驾驶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峨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上道沟村路段处时,与由北向西南斜过马路的武成德发生事故,至武成德受伤,车辆损坏。后武成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武成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兴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兴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武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兴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兴水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兴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傅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锦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