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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邱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邱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3391号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72727639Q。负责人:储高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晖,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菊,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邱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