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3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钰敏、张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钰敏,张江龙,郑清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3112号之一申请人:赵钰敏,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张江龙,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郑清玉,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赵钰敏诉张江龙、郑清玉、河南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钰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江龙、被申请人郑清玉名下的人民币存款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赵钰敏以自己名下的牌号为LAA511的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钰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赵钰敏名下牌号为LAA511的轿车一辆。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准买卖、抵押、损毁、办理过户等。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江龙、被申请人郑清玉名下的人民币存款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张江龙、被申请人郑清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