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62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大新与杨长成、嘉昂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班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新,杨长成,嘉昂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622民初11号原告:李大新,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青海莲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成,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嘉昂本,1961年9月3日出生,藏族,牧民。原告李大新诉被告杨长成、嘉昂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起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长成、嘉昂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原告李大新工资合计62132元;2、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7月从成都来班玛所产生的车费和住宿费34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大新于2014年4月开始为杨长成打工,修建了班玛县白塔,班玛县居民嘉昂本(别名:俄巴)住房,班玛县居民扎西尼玛住房及班玛县锅炉房的维修工作,共欠劳务费34500元。2015年5月至11月,修建班玛县居民嘉昂本住房,班玛县居民扎西尼玛住房,阿什羌寺院大门,维修果木寺院等一共做工135工时,被告杨长成欠原告等人劳务费27812元,以上两项共计62132元,有欠条为证。后被告杨长成一直未给原告李大新支付劳务工资,原因是被告嘉昂本没有及时支付修建的房屋款。2015年11月4日,被告杨长成、嘉昂本和原告李大新等人通过商议,由被告杨长成给我们写了欠条,嘉昂本在欠条上也签了字,同意由他来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原告原告李大新多次要求被告嘉昂本支付拖欠工资,嘉昂本一直不愿意支付工钱。期间原告李大新先后四次从成都到班玛来要账产生的费用共计3440元,被告也应该承担。2017年5月5日原告李大新找到班玛县信访办递交了相关材料,通过江日堂政府的协调,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故诉至法院。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一份;3、情况说明一份、关于信访答复一份;4、交通费发票七张2240元、住宿费收据一张2人960元,住宿证明一份2160元。被告杨长成、嘉昂本未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大新于2014年、至2015年在杨长成处打工,被告杨长成只支付了原告的部分工资,仍拖欠原告劳务工资62132元。2015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了欠李大新等四人劳务工资62132元的欠条。庭审期间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1、2、证据4交通费发票7张及住宿费发票1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与案件事实无关,住宿证明2160元无收据凭证,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长成拖欠原告李大新等人62132元,有欠条为证,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索要欠款产生费用的请求,有往来成都、班玛两地交通费发票七张,总计2240元,符合证据标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宿费3120元,其中480元有正式票据,应予认定,2160元住宿无正式票据凭证,不予认定。原告李大新提交的情况说明和信访答复,系案件处理过程说明,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杨长成、嘉昂本达成由嘉昂本还款的协议,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另原告当庭出示的欠条证实,原告李大新与被告杨长成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杨长成拖欠原告李大新劳务工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原告李大新与被告嘉昂本无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杨长成、嘉昂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缺席产生的不利后果。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长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大新支付工资欠款及材料款62132元,交通费2240元,住宿费480元,合计648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20元,由被告杨长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索 南 拉 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玛才昂仁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