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鲁胜春、鲁为刚等与淳安县临岐镇左源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胜春,鲁为刚,淳安县临岐镇左源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864号原告:鲁胜春,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鲁为刚,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安县临岐镇左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临岐镇左源村。法定代表人:童XX,主任。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建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书,淳安县。原告鲁胜春、鲁为刚与被告淳安县临岐镇左源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鲁胜春、鲁为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胜春、鲁为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胜春、鲁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鲁胜春、鲁为刚负担。审 判 长 姜勇军人民陪审员 占和木人民陪审员 徐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占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