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凤雨诉被告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雨,徐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194号原告:杨凤雨,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景山村*组,身份证号码2302211977********。被告:徐佳,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九里村。原告杨凤雨诉被告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学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