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凤雨诉被告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雨,徐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194号原告:杨凤雨,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景山村*组,身份证号码2302211977********。被告:徐佳,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九里村。原告杨凤雨诉被告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学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