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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慧婓与林学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婓,林学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891号原告王慧婓,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林学平,1987年5月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淘宝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婓诉被告林学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慧婓负担。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历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