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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徐宏恩、张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勇,徐宏恩,张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346号申请人:刘志勇,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郭征袆,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徐宏恩,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张俊红,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人刘志勇与被申请人徐宏恩、张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勇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宏恩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宏恩、张俊红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校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