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彦青与曹喜庆、赵本亭、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亭,张彦青,曹喜庆,宋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0号原告:赵本亭,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彦青,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曹喜庆,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宋刚,男,现住宁江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赵本亭、张彦青、曹喜庆诉被告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亭、张彦青、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