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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彦青与曹喜庆、赵本亭、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亭,张彦青,曹喜庆,宋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0号原告:赵本亭,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彦青,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曹喜庆,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宋刚,男,现住宁江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赵本亭、张彦青、曹喜庆诉被告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亭、张彦青、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