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乔琦与赵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琦,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乔琦,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被执行人赵鹏,男,汉族,陕西省铜川人。乔琦与赵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乔琦与被告赵鹏于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乔琦房屋租金26000元。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420元,本案执行费为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72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