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6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官成与刘和平、覃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官成,刘和平,覃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660号原告:魏官成,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惠之,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和平,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覃玉珍,女,1967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魏官成诉被告刘和平、覃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魏官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官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官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魏官成负担。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