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元成、蔡志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元成,蔡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蔡元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志德,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蔡元成与被执行人蔡志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元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