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赫小生与姚佩锋、鹤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小生,姚佩锋,鹤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006号原告:赫小生,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被告:姚佩锋,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北区。被告:鹤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龙门大厦B座14层02室)。法定代表人:牛小方,该公司经理。原告赫小生与被告姚佩风、鹤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赫小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赫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赫小生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