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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洪云与高永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云,高永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59号申请人:李洪云,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高永进,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洪云与高永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高永进同意给付李洪云建材配件款61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高永进不按约定给付建材配件款6100元,高永进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洪云与高永进于2017年10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