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宏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17号罪犯马宏江,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以(2006)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1月16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甘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4月23日减刑1年9个月;2015年5月18日减刑1年10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9%,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30.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494.6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监狱评为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宏江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