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璐璐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璐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陈璐璐,女,汉族,1988年11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93年09月0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34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蒋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