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映兰与被执行人朱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映兰,朱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朱映兰,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朱裴辉,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朱映兰与被执行人朱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朱裴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映兰借款本金248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曾 兴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