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德州市居泰隆家具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德州市居泰隆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史清禹,史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负责人:侯传和,行长。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辛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史清禹,经理。被告:德州市居泰隆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千佛塔南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清臣,总经理。被告:史清禹,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德城区。被告:史清燕,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大正石油加油站、德州市居泰隆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史清禹、史清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7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