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7)第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按申请人的申请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陂劳人仲裁字(2017)第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