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清友与张明勇、向刚、郑刘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友,张明勇,向刚,郑刘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2民初926号原告:张清友,男,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春,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0919277。被告:张明勇,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向刚,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郑刘生,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张清友与被告张明勇、向刚、郑刘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清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友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清友负担。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