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腾溢广告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腾溢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386号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韩恩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腾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许云松。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腾溢广告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知名图片网站“摄图网”合法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取图片VIP会员费和合作授权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被告未获授权许可即利用其在线经营的“猪大人”软件,向公众提供原告“摄图网”图片的下载,并向用户收取注册用户费、VIP会员费,以牟取非法利益。同时用户在注册开通会员后,“猪大人”软件实际向用户提供包括“摄图网”在内12个网站的图片,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利用“猪大人”软件向公众提供原告“摄图网”的图片资源及向公众用户收取VIP会员费用的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3.在其官网(www.zhudaren.com)首页上端及软件下载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厦门腾溢广告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厦门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告注册的www.zhudaren.com网站及服务器在厦门市,原告指控的涉嫌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厦门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包括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腾溢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厦门腾溢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