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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大志、吴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是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志,吴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065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万立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大志,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吴迪,女,1975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大志、吴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彤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霄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