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贵良与王福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良,王福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1646号原告:李贵良,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福忠,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贵良诉被告王福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贵良在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贵良负担。审判员  贾海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