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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俊容留他人吸毒罪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3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俊,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执行杨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杨俊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陈周翠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