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俊容留他人吸毒罪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3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俊,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执行杨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杨俊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陈周翠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