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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935王祖勇与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华,王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祖勇,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上诉人朱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朱华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莫俊秀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欣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