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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年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269号原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年华,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兴化市,户籍所在地东台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年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苏12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姜年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扣押的气枪、气枪散件由暂扣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三千七百四十七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姜年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年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姜年华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年华撤回上诉。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惠平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徐 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