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缪爱国与缪爱民、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爱国,缪爱民,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3815号原告:缪爱国,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缪爱民,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丽,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寓,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崔岫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缪爱国与被告缪爱民、被告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缪爱国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爱国撤回对被告缪爱民、被告陈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0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审 判 长 张远国人民陪审员 邹红坤人民陪审员 曾琼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赵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