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朱宇轩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474号原告:朱宇轩,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平,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弯塘路26号。负责人:杨小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延鹏,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朱宇轩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朱宇轩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宇轩负担。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鎏 来源:百度“”